机构动态
亚洲职业催眠师协会章程
来源:
东方心理
日期:2021-10-19 00:10:26
点击:244
属于:机构动态
亚洲职业催眠师协会章程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“亚洲职业催眠师学会”(以下简称本协会),英文名称是“Asian Association of Professional Hypnotists” (简写AAPH)。
第二条 亚洲职业催眠师协会是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批准成立、依法登记,并自愿组成的、具有公益性的法人团体,致力于发展催眠事业、造福大众,为创造健康、人本、和谐的社会环境提供力量。
第三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,坚决反对港独,维护国家统一。
第四条 本会以推进催眠师的职业化为目的,并积极开展催眠的学术研究、培训、推广和应用工作;同时在内部语句催眠理论背景下,致力于各个心理治疗流派的整合和统一。
第五条 本会以国际内部语句心理治疗协会为上级单位,接受其领导,并以内部语句心理学理论为学术基础。
第六条 协会多数时候以离岸和网络方式运营。
第七条 协会会址:香港湾仔湾仔道165-171号幸运中心15楼1512室
注册登记号码:69908223-003-09-210-1
第二章: 协会的基本学术观点
第八条 本协会坚持以下基本的心理学学术观点:
- 坚持潜意识决定论。这是从弗洛伊德以来精神分析各个流派一直坚持的基本观点,协会也遵循这一传统,虽然某些非精神分析流派不一定承认潜意识,我们从自己的临床经验看,潜意识真实存在并具有决定作用。深层的、来源于童年环境和集体潜意识中的催眠指令都存在于潜意识中,通过潜意识来起作用。潜意识的深度赋予催眠指令不同强度的势能。
- 坚持精神分析内部语句学派的语句微结构理论、能量论,并用其来解释催眠状态的本质。心理结构由程序性内部语句组成,内部语句的单次呈现是心理结构的基本粒子。同类内部语句丛根据语句的数量、运动的幅度而有不同的质量,质量和叠加的速度决定了语句丛的能量。传统精神分析的三我、自体、自体客体及荣格心理学的原型和原型意象是语句叠加后的影像(语句意象),不是真实的心理结构。心理能量由潜意识的深度和语句的叠加运动产生,深度产生势能、叠加运动产生动能。语句其实就是催眠指令,因此人格结构的也可以说是由不同程序的催眠指令叠加而成。能量决定了指令的催眠能力,人格结构是通过催眠形成的。
- 坚持人本心理学的本能论,通过精神分析各流派对其进行动力学解释,并与催眠理论结合。本能包括生理需要、安全需要、爱与归属需要、尊重需要、自我实现需要和超越性需要。生理需要用经典精神分析解释,爱与归属需要用客体关系学派解释,安全和自尊的需要用自体心理中自恋发育进行解释,自我实现需要用自体心理学中张力弧的发育进行解释,超越性需要用内部语句学派去自体错觉的发育来解释。越高级的本能越需要通过遗传性催眠指令来维持。
- 坚持马斯洛“似本能”的观点。即本能需要不满足会带来痛苦,但本能被否定、压抑和利用的时候,个体只能感觉到痛苦,而对本能需要容易感觉不到,这决定了基本需要“似本能”性质。似本能的理论,可以解释心理创伤为什么会产生。而维持这种创伤状态的是病理性催眠指令。
- 坚持催眠的表层本质和深层本质的理论。表层本质是专注和暗示,两者是结合在一起的,即专注于暗示所引导的状态;深层本质是语句叠加。
- 坚持两种催眠的理论。一种是解构式催眠,主要方式是用不同形式的语句叠加针对潜意识病理性结构进行工作;一种是建构式催眠,主要是用不同形式的语句叠加来形成潜意识的支持性或疗愈性结构。
- 坚持所有心理治疗都是不同形式的催眠治疗的观点,因为这些治疗都不同程度地践行催眠过程:引导、深化、联想性治疗和唤醒,无论是是精神分析、人本主义、主流家庭治疗、系统排列、认知行为治疗、正念治疗、沙盘游戏、森田疗法等等都是如此。这些治疗也都体现了催眠的表层本质和深层本质,只不过没有觉知自己在做催眠治疗。这就导致没有自觉地去增加语句叠加、强化专注和暗示,并促进利用联想性治疗。最终让治疗的力量没有被充分体现出来,也没有能力把各种疗法整合起来运用。
- 坚持催眠研究和东方传统文化相结合。东方文化中的瑜伽、数术、中医都和催眠有千丝万缕的联系,这是催眠学术研究的主要方向之一。当前协会在催眠与堪舆学方面的研究取得突破性进展。
- 坚持和自然科学跨学科比较研究是发展催眠事业的重要途径,如催眠与现代物理学的比较研究。
第三章:本协会的任务
第九条 :本协会的任务
- 发展催眠事业,进行以内部语句取向催眠为主的学术研究、培训、推广和应用的相关工作。
- 促进催眠师的职业化。协会用精神分析内部语句理论去解释传统的独裁式、标准式、艾瑞克森合作式催眠,形成新的催眠治疗理论基础。将精神分析、人本主义、认知行为治疗、家庭治疗等都认定和转化成不同形式的催眠治疗,具体运用时强化催眠的表层本质和深层本质。这样催眠师尽最大可能,以掌握不同形式催眠治疗的方式,学习一切可能学习的流派和技术。用不同的方法针对不同的病人,及同一病人的不同治疗阶段。结束催眠疗法作为其他疗法的附庸地位,让催眠师能真正职业化。
- 促进心理治疗的整合和统一。将一切治疗建立在内部语句取向的催眠治疗理论背景下,让各流派心理治疗在理论和临床操作上找到共同基础,打破流派壁垒,促进了行业的整合和统一。
- 积极促进催眠在非心理治疗领域的应用,协会将致力于催眠在堪舆学、证券投资、市场营销、邢侦、体育运动、新媒体等领域的科研、培训工作,并且作为重中之重。
- 坚持催眠事业服务于大众,关心大众福祉,反对单纯牟利的商业化行为。真心真意让心理学工作着力于健康人生、培养贤善人格,并赋予生命以意义。
第四章:业务范围及具体工作
第十条:业务范围及具体工作
(一)科研工作:进行催眠的跨学科研究工作。积极开展催眠和自然科学、东方文化的研究工作,比如催眠和物理学、堪舆学的比较研究;进行催眠在营销、证券投资、刑侦、医疗、体育、新媒体等领域的应用研究工作。具体研究工作由各个专业委员会联合高校及民间机构开展。
(二)学术交流:开展催眠学的学术交流活动,每年举办协会的学术年会,不定期举办各种研讨会。
(三)讲座与培训:举办各种催眠治疗、催眠应用的培训班、讲习班、公益座谈;开展对学会会员及其他心理学和催眠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工作,提高广大心理学工作者用催眠服务于社会的能力。当前协会有五大培训项目:(1)催眠治疗师专业培训;(2)精神分析内部语句心理治疗培训 (3)催眠与堪舆学培训 (4)催眠与家庭系统排列培训 (4)注册催眠师培训。协会每半个月会进行一次公益催眠讲座。
(四)心理咨询和治疗:接受个人、团体、学校、企业和政府机关的委托,提供心理咨询与治疗、危机干预、EAP服务。
(五)接受个人、政府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的委托,为证券投资、刑侦、销售、广告、家居设计等提供催眠服务。
(六)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、成果鉴定、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等任务。
(七)刊物出版:普及催眠学的思想和技能,促进个体健康发展,提高民众的幸福感,建构自我与社会和谐。
(八)通过公众号、APP、网站等媒介连续不断地传播心理学与催眠学知识,服务大众。
第五章 会 员
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,个人会员是本协会组织的主体。
(一)个人会员不限行业,热爱心理学和催眠事业的各行业人士均可以加入,协会会根据不同情况推荐成为会员、专业委员会委员、理事和常务理事等。
(二)单位会员由支持心理学和催眠事业的工作单位组成。
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申请入会;被邀请入会;单位推荐;
(二)经协会讨论通过并进行书面通知后,即获得会员资格;
(三)会员证书分批发放;
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
(一)有权利参加专门针对会员的年度公益培训
(二)有权利参加针对会员的日常公益活动;
(二)获得本学会心理培训费用的折扣优惠;
(四)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;
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
(一)执行本协会的决议;
(二)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;
(三)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;
(四)按规定缴纳会费,会费标准如下:
①个人会员:300元/三年,三年后续交
②单位会员:1500元/三年,三年后续交
(五)向本协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(六)弘扬科学精神,遵守科学道德,不断补充更新知识。
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行业道德和违法犯罪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后,予以除名。
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至少每四年召开一次,特殊情况下以通讯方式进行。
第四章 学术委员会
第十八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学术委员会,学术委员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;
(二)任免理事、常务理事;
(三)审议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制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;
(五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(六)领导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。
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,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协会主管单位根据专业能力和学术倾向指定,并报告给会员代表大会。每届6年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2年。
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委员会的管理工作,同时是协会法定代表人,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,对学会各项工作有最终决策权。
第二十二条 学会秘书处是学术委员会的执行机构,对学术委员会负责。
第五章 理事和常务理事
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理事和常务理事,代表资历、学识、能力和对协会的贡献,是协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的征询对象。
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;理事会由学术委员会组织召开,并向理事会通报协会的发展状况,征询理事会成员的建议。
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资深理事组成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配合学术委员会工作。
第六章 :会长、副会长和秘书长
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- 会长在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应该有较大影响;副会长和秘书长应该有较强的学术能力或组织能力;
(二)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职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;
(三)三者都需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6年,最长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批准后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由协会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任命,学术委员会主任可以兼任会长。
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检查、督促本会各机构的工作。
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学术委员会决定;
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三十二条:专业委员会
- 为更好地开展科研、学术交流、业务培训工作,学会下设专业委员会;
- 专业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直接领导;
- 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开展业务;
- 学会暂时下设五个专业委员会:
- 催眠与心理治疗专业委员会
- 催眠与堪舆学专业委员会
- 催眠与证券投资专业委员会
- 跨学科研究专业委员会
- 催眠与中医学专业委员会
第八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:
(一)会费;
(二)捐赠;
(三)政府资助;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五)利息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第九章 附则
第三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学术委员会表决通过。
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1年10月12日经学术委员会表决通过。
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本协会学术委员会。
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协会在管理机关注册后10日内生效。